2011年8月,小刘驾车带几位外地客户到海边玩,一行人正玩得高兴,突然发现海水开始涨潮,小刘立即提醒客户离开沙滩,然而当他发动车欲离开时,却发现车辆陷入沙滩动弹不得,眼看潮水漫了过来,小刘只好熄火先行离开,找人求助。
后经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清泉寨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和附近市民近4个小时的营救,才将车辆拖至岸边。车辆被拖出以后无法正常行驶,小刘安顿好客户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查勘,但没有对车辆损坏情况留下查勘记录。车辆被拖到汽修厂进行维修,其中施救费2000元、维修费5.9万余元,之后又先后几次将车辆送修,共花费近8万元。
事情发生后,滕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车体被海水腐蚀受损而产生的维修费用近8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只在2011年底赔付了540元,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滕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保险金共计近8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滕某的本次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认为,按保险条款约定,车辆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车辆受损时处于熄火状态,并非使用中,并且车辆受损是涨潮造成,是可预见的,不属于意外事故,而是人为因素造成,因而本案车辆的情况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滕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海水上涨即发动车欲离开,因车陷在沙滩里未发动成功,导致车辆被海水淹没,应认定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是否熄火来判断车辆是否在使用中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导致车辆被淹的首要原因是车陷在沙滩里被困,并非司机故意不将车驶离现场。此外,海水涨潮虽有规律,但每天涨落的时间都不一样,并且还会受地理环境、海岸位置等因素影响,普通市民不是专业人员,因而对事发地的涨潮规律不熟悉也在情理之中,并不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况。据此,法院根据案情,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滕某车辆因海水侵蚀产生的维修费用6.6万余元。
车主,购买车险就是为了在自身不知晓危险的情况下,能够保障爱车安全。当风险变成已定实施时,对人身、财产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进行的事后补偿。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过失所付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它是第三者利益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