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市社保局对变化较大的地方作了解读。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提高 北部湾政策职工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的缴费比例提高了2%,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个人工资的2%,而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政策的6%提高至8%;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按“单建统筹(5.6%)”或“住院医疗(5%)”缴费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个人账户配置调整 按“统账结合”缴费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以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退休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现行政策按年龄不同记入比例不同,而北部湾政策,在职人员统一按3%比例,退休人员按3.5%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住院起付线提高 北部湾医保政策中,职工住院起付线在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金额分别从400元、300元调整到600元、400元;年内第二次及多次住院起付金额分别从300元、200元调整为200元、150元。
门诊慢性病申请病种增加 根据北部湾医保政策,门诊慢性病申报与评审周期仍为1个季度进行一次,每人每次可申请的病种从3个病种增加到21个病种,21个病种全部使用新药品目录。 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等3种病报销比例及起付标准均按原政策执行;其余18种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原政策每人每年累计500元起付改为每人每月累计100元起付,报销比例更改为在职人员报销70%,退休人员75%,无先支付个账要求(即统筹基金直接按比例报销,不优先扣除个账金额)。
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和统筹支付限额均提高 实施北部湾政策后,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人均筹资标准由之前的50元/年提高到90元/年,而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50万元。 社保局温馨提示,北部湾经济区医保政策相对原玉林市医保政策变化较大,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仅罗列了部分变化情况,参保人员对于新的政策有疑问或者需要具体了解相关条例的,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大实惠:居民医保,统一缴费70元/人/年 新生儿3个月内参保即享待遇 北部湾居民医疗保险在我市正式实施后,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仍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可以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对原玉林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北部湾居民医疗保险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统一”,四个“提高”。
统一缴费标准,即每人每年70元 据介绍,原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地缴费标准各有不同,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也有所差别,玉林的城镇居民成年人一年缴费100元,未成年人一年交30元。现在没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缴费区别,全部统一为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按政府补助增加部分的25%增加;初次参保缴费当月享受待遇,逾期补缴,当月享受待遇,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缴费满2个月后享受待遇。 统一统筹支付比例标准,调为85% 居民医保统筹支付比例标准,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成年人支付比例80%,未成年人支付90%,统一调整为85%。原政策中未经医保审批的转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北部湾政策对于未经审批转院住院的,统筹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统一床位费报销标准,20元/床·日 原政策中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分别为25元/床·日、20元/床·日、15元/床·日;而北部湾政策,居民在各级医院住院床位费均为20元/床·日,低于20元/床·日,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提高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在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方面,原先有的城市并没此项内容。按照新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各市均有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0%,即最高支付金额达4000元。学生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提高住院起付线 居民年内第一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金额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提高至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的相应减半。 提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而原玉林市的政策是按玉林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明显提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可通过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等途径解决。目前我市正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充险。 提高居民生育待遇 顺产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胎·次提高到1000元/胎·次;难产、剖宫产、多胎生育的由原来800元/胎·次提高到1500元/胎·次。 此外,北部湾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在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待遇等方面也有所变化,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