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特别提示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管理中心)具体承办本辖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支付、结息等业务,支付方式采取网上银行转账方法。
二、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原因申请提取余额。
三、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符合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的,应提供本人在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各分支机构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或信用卡。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有逾期的,如果逾期三个月以上,须先自行将贷款还至当前,然后再申办还贷提取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一般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购买的住房为多人名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提取其中一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的除外。
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加盖有单位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相应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八、中心托管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与父母同户未婚子女,在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和同户子女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