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2年,30岁的郭先生在儿子诞生时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定期寿险和5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想若万一发生不幸可以给孩子一些保障,但投保时图省事将受益人指定为“法定”。2003年1月郭先生与妻子产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儿子也交由郭先生的父母照顾。2003年3月郭先生在山区驾车时意外坠落导致死亡。
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支付100万的保险金。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郭先生的妻子和父母产生分歧。郭母认为未来郭妻肯定会改嫁,将来可能要自己赡养孩子,故受益人应为父母,而郭妻认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后闹到法庭,法院裁决,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来继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儿子按照《继承法》等额分割。
解析: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这样填写,不仅逝者的意愿不能达成,而且活着的家人也为“法定”二字闹得对簿公堂。
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千万不能马虎,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