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保险實务中,很多投保人要么因忽视而沒有指定受益人,要么不知道如何正确指定受益人,加之一些保险代理人不了解我国《保险法》和《继承法》的规定,不能給投保人以正确的引导,结果造成大量有关受益权的纠纷。 正确指定受益人不仅可以避免上述案例中情况的发生,从源头消除受益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有效减少保险纠纷,而且还可以更好地實现投保目的,从而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正当权益。 我们知道,订立保险合同属民商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行为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基于该原则,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并且在第六十四条中规定:“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給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表面上看,有了该规定,即使不指定受益人也并不影响保险金的分配。實则不然,是否指定受益人将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投保目的能否實现产生重大影响。 从人身保险的基本内涵以及投保目的来说,一般应由需被保险人抚养、赡养的子女、老人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以及被保险人的配偶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受益人不至于一下子陷入财务危机,甚至是生活困顿。也即受益人是最迫切需要身故保险金的人。反过来,投保人在投保时也正是根据自己经济负担能力的大小,以及受益人对保险金的需求程度来决定投保金额的。那么,只有正确地指定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按照投保人的初衷使受益人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不一定得以實现,最需要以保险金来维持生活的人不一定能如数得到保险金,原因有二。 一是遗产税的征纳。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假如开征了遗产税,作为遗产的保险金就有可能被征税后才由被保险人的子女、父母、配偶等继承人继承,保险金的金额则可能缩减。二是遗产必须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目前,指定受益人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根据《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保险實务,以最大限度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利益,實现投保目的为出发点,总结出在指定受益人时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是受益人应具体明确,不能只写称谓或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二是不能只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即使是“法定受益人”,其仍为继承人而非受益人,保险金的取得仍是依据继承权而非受益权;三是应有两个以上且有与被保险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受益人;四是应确定不同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五是受益人身份发生变化后要及时进行变更;六是单位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