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一種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须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买卖双方就交易的商品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2)进口方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合同副本及“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提交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同时将信用证项下所须对外支付的资金足额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中,向银行提出对外开立信用证的申请;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证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备用贷款;与银行签订备用贷款合同; (4)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立正式信用证,并通过合蕦嵞国外代理行,将信用证正本通知給出口商,同时将一份信用证副本交給进口方; (5)银行根据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