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隗先生夫妇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寿北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要保险金32万余元。
被告中国人寿北分公司表示,原告隐瞒病史。
原告隗先生夫妇诉称,2003年至2007年6月,儿子大辉(化名)作为被保险人、隗先生夫妇为受益人向被告投保人身保险。2009年4月17日,大辉服农药身亡。原告夫妇以受益人身份向被告索要保险金,但被告拒绝给付。
隗先生认为,其夫妇二人系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理应获得约定的赔偿金,但被告拒赔的行为,使原告在痛失亲人后,再次蒙受经济损失。
隗先生夫妇起诉,要求被告给保险赔偿金32万余元。
在庭前质证时,被告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表示,大辉曾于2000年7月,因“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在医院住院治疗,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被告拒绝向隗先生夫妇支付保险赔偿金。
原告委托代理人称,被告与大辉签订合同时,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没有对大辉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详细的核查,原告理应获得赔偿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