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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条例已出台

2012-05-2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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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条例已出台。《条例》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规范化合理化,相关支出比例要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条例》明确表示,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它的一举一动都应坚持惠及百姓的原则。

由财政部起草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成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将增加上级政府补助收入以及政府公共预算调入两项,其支出也将纳入补助下级政府支出和向政府公共预算调出支出。同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还将向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进行调出支出。征求意见稿表示,中央和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具体收取比例将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体现国有资产全民所有

据征求意见稿起草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增强政府通过预算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能力,另外更加充分体现了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属性。

相关分析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国企利润将部分用来充实政府公共支出和社会保障,老百姓也因此将更多享受到国企发展带来的好处。根据财政部日前公布的预算,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将达到421亿元。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部分即可惠及老百姓。

此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仅仅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以2009年央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例,这一年的支出总额为873.6亿元,主要用于央企补充国有资本、央企灾后重建、央企布局和结构调整及电信重组改革。

利润收取比例待确定

国家出资企业利润分配是实现国有资本收益的首要渠道。如何收取?收取多少?这都是业界关注的重点。上述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央和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具体收取比例将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按照现行规定,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垄断型特征的行业企业,收取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收取比例为5%;第三类为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等政策性公司,暂不收取。

除了对利润明确收取比例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还涉及利润或产权转让收入的核定等操作性较强的问题。据透露,征求意见稿界定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因此,为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另行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上述人士透露。

有助于预算发挥作用

据了解,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将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具体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预算执行,收取收益。而中央和地方国资委作为预算单位,履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等职责。

从法理依据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是纲领性文件,被称为国发26号文,该文发布后,中央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已从2008年开始实施。到2009年3月底,全国已经有28个省市出台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制度,余下省市也正在积极推进。

“不过,由于国资经营预算工作具有很大创新性,26号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性,且属于试行意见,因此,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管理体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等重大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和差异,很大程度制约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作用。”上述人士认为,有必要制定这个《条例》,对共性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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