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北京某高校的工程师,一直主持学校的重要科研课题。2009年12月25日,刘先生乘坐高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昌平区天通苑太平庄中二街与立水桥东一路十字交叉路口处,与屈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祸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41日,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后刘某将司机高某及所在出租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近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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