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嫖娼丢命妻子获理赔40万

2012-04-2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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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嫖娼并且丢了性命,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法院认为,苏某在嫖娼乃至遇害过程中并不存在犯罪行为,同时苏某的身故属意外伤害,所以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需赔偿。

张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丈夫竟然在外嫖娼并且丢了性命,而当张女士背负屈辱前往保险公司进行丈夫的意外身故险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一口回绝。日前,浦东法院金融庭对这起特殊的保险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女士保险金人民币40万元。

刚刚30出头的苏某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一个温暖的小家庭。2008年5月31日,苏某鬼使神差前往一处嫖娼,却因嫖资而与对方发生争执、争吵中,女方的同居男友闻讯而来,将苏某逼到墙角,手持尖刀刺戳苏某胸部,这一刀狠狠刺中了苏某的心脏和左肺,导致苏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苏某去世后,作为妻子的张女士悲痛欲绝。由于苏某所在单位之前曾为员工购买过意外综合保险,其中一份“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理赔金额为40万元,为此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不料一个多月后,保险公司告知张女士,苏某嫖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属于犯罪行为,而根据保险条款“因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等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庭上,张女士的代理人认为,苏某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非犯罪行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苏某在嫖娼乃至遇害过程中并不存在犯罪行为,同时苏某的身故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所以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张女士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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