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5月10日讯:男子陈某在工地做事,因工友驾车挂到高空支架,导致陈某从高空坠落受伤。而单位未买工伤保险,并称此事为交通事故。记者昨悉,法院为陈某争取到单位支付的赔偿款21万余元。
2014年3月9日,陈某在一家工地做事。正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工友李某驾驶重型专业作业车,将工地上高空支架挂到,导致陈某从高空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巨大。
同年7月,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12月仲裁委对陈某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2015年4月,仲裁委作出确定陈某为九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裁定陈某与某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公司支付陈某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裁定,认为陈某的伤情系交通事故造成的,陈某应先索赔,不足部分进行工伤补差。2015年8月,该公司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陈某从高空坠落受伤,是由李某驾驶的重型专业车直接造成。
陈某辩称,仲裁机构已经进行工伤认定,自己受伤后已做法医鉴定,事故发生在工地上的高空中,不属于交通事故,劳动仲裁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是具备用工资质的用人单位,陈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该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费用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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