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居民收入在分配中比重;2、建立工资协商制和增长机制;
3、放开对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4、运用税收和财政完善再分配。
所谓分配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分配差距,这主要是指分配的结果;二是分配不公,是对造成分配不平等结果的原因判断。从总体上看,导致我国分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分配机制不健全。
在初次分配阶段,主要原因有三条。
其一,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而不同利益主体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必然会产生收入分配的差距。由于劳动力数量众多,相对于资本和技术等要素,劳动力要素的市场价值偏低。在收入分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农民工群体,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加上缺乏政府监管、法律救济,其分配权益常常受到损害,导致一些暴力欠薪、讨薪事件的发生。
其二,部分行业的垄断地位产生较高获益。
其三,土地、资源和国有资产的非正常处置。
在再分配阶段,主要表现为政府手中缺乏实现再分配的机制或渠道,特别是以税收制度和财政支出为主要内容的再分配体系不够健全。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来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间接税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上下。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则相对偏低。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这就很难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的建设进程加快,虽然政府在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投入了大量财力,在农村义务教育、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许多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基本民生领域的欠账仍旧很多。城乡之间、城镇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之间、不同地方之间,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体制性差异,依然大面积存在。
鉴于分配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分配机制不健全又是导致分配矛盾的基本成因,所以,在当前的中国,很有必要将健全分配机制作为从源头上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调整利益格局,理顺利益关系。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二五时期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初次分配阶段,主要着力点要放在规范分配秩序上。应当通过综合的政策手段,调节初次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是分配的基础,初次分配差距过大,仅靠再分配调节也难于奏效。从初次分配入手改进和健全分配机制,这已是共识。
在这一领域,一方面,要加强工会在劳动工资形成机制上的作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另一方面,要抑制和防范垄断,放开对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行业的“准入限制,让国内民营企业进入这些行业充分竞争。
在再分配阶段,要致力于建立健全以税收和财政支出为重点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就税收制度而言,要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而逐步提升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并使其与取得收入的功能兼容。
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完成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开征物业税两项改革任务,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建立起至少在收入和财产两个层面,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直接税税制体系。就财政支出而言,要调整既有的财政支出结构框架,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加速城镇化进程,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尽快建立起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