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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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 住院收入保障日额*(实际住院天数-3天) | 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见释义5.1)治疗的,等待期为90天;续保或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2)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5.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每次住院(见释义5.4)我们按以下方法计算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住院收入保障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天) 每次住院的“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