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02日讯,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将降至1%,其中,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本次优惠调整政策将至2018年8月30日。
原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至明年的4月30日。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政策操作执行,考虑到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政策优惠周期顺延开始执行的时间确定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失业保险小知识介绍: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关注手机新一站帮帮团,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