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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解析

2015-11-0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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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上海市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在参保缴费方面,《通知》明确,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通知》规定,上海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享受待遇方面,《通知》明确,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金的核定上,上海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期限计算办法以及待遇支付标准均与城镇户籍人员相同。农村户籍失业人员还可以参照《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1]44号)相关规定,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失业生育待遇,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扶持生产资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此外,对于通知实施之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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