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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和失业保险通知要求对2015失业金标准进行调整

2015-10-2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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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根本利益,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以及《鄂尔多斯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的调整。同时规范征缴行为,认真核定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坚持依法征收和应收尽收。着力抓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个人缴费实行财政代扣,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按时审核、申报,规范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申报征缴工作。

为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根本利益,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近日,我市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以及《鄂尔多斯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的调整。

从今年7月1日起,以新调整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1640元为基数,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上年增幅9%,第1至12个月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12元;第13至24个月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48元。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共为12777人次失业人员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支出1586万元,同时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医疗保险补贴,平均每人每月148元;在取暖期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取暖补贴。各项待遇的兑现使得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日趋完善,有效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据悉,失业保险费由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单位按照不同比例共同缴纳,交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由单位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就业后停止领取。值得注意的是,除非自愿外,主动辞职的员工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失业保险待遇方面,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稳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按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抓好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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