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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部门下发失业保险领取新规则

2013-08-0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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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表示,从4月1日起,北京市人民的失业保险金将由制定银行统一发放,只要工作人员申请了失业保险金,便可以在申请期的次月领取失业补偿。除此之外,新政策还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需在双方共同认可并核实下方可领取,其余情况皆不可。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全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自4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由各区县街(乡)社保所发放改为由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后即可领取。

此次调整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发放渠道,由原先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将风险点由原来的300多个减少到1个,将失业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五险系统实现互通互联,从而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失业保险制度建立26年来由区县和街道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历史至此终结。

北京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实现了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可以在中、农、工、建等共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新流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和发放等关键岗位均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即同一环节工作,必须两个人在同一天分别进行操作后结果一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工作。以确保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如没有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将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证明(辞职须有辞职证明材料)或终止(中止)存档关系证明;

3.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居民身份证》;

3.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

4.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据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将有利于维持失业人员正常生活,保障他们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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