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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打入个人账户从4月份开始

2013-07-0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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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将从4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新规: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主要体现在两点变化:首先是失业人员可自选开户银行,发放时间为每月17日。其次是不报告就业状态停发失业保险金,即失业若不报告其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情况,则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新政。4月1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将可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失业保险金将由北京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统一发放。这意味着失业者可以从个人银行账户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由区县、街道发放了。

失业人员可自选开户银行

此前,失业保险金发放都是经过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最终由街(乡)社保所发放给失业人员,每个社保所各自规定发放时间。今后调整为银行发放,意味着发放的时间也将统一,固定为每月17日,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后就可以领取。

失业人员可自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个人账户,在总共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由社保所发放时,相当于有300多个风险点;改为统一由社保中心发放后,失业管理系统将与社会保险五险系统实现互通互联,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同时,也能够减轻区县、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的负担。

不报告就业状态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待遇核定等关键岗位均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也就是说,同一环节的工作,必须两个人在同一天分别进行操作后,结果一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此外,领取期间,失业人员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如果没有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将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该将失业人员的档案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送至时间应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半个月内。若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不能再就业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用人单位要像失业人员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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