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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2016-03-2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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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我国的五大社会保险险种。与其他相比,生育保险起步较晚,泽市只在2008年开始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则未能实施。而这次生育保险扩面到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体现出保险制度的统一和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根据山东省要求和菏泽市实际,日前,菏泽市政府首次出台《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此,记者采访了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人,对该政策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今年起执行

据市社保局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宋宏臣介绍,根据2011年7月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我国的五大社会保险险种。与其他相比,生育保险起步较晚,菏泽市只在2008年开始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则未能实施。由于没有单独筹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其生育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给菏泽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造成一定压力,影响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安全运行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

《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主要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而这次生育保险扩面到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体现出保险制度的统一和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其覆盖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除企业单位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一并纳入进来,并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与企业生育保险相比,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较低

宋宏臣告诉记者,自2008年10月全市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育龄女职工因生育而获得物质帮助,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参保人数不断增多,同时确保了生育保险的安全运行,也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正常支付。在借鉴山东省生育保险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去年年底,根据菏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菏泽市及时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在保险优势方面,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1%的缴费基数相比,该办法参照省直单位筹资比例经验,考虑到菏泽市实际,特别是县区实际情况,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3%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和退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也与职工医疗保险费执行同一缴费基数,实现以较低的缴费获得较高的支付待遇,这样的“低门槛”使得更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受益,得到实惠。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规定?

谈及生育保险的待遇时,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赵庆文说,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都被纳入到生育保险待遇中:女职工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治疗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实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主要是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医疗费用。

具体来说,无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标准是顺产22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4500元,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胎可增加补助200元。因治疗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等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最高比例按90%支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产前检查实行定额支付。怀孕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1800元,取放节育环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800元。产前检查项目包括B超、胎儿监护、妊娠检查费等,支付标准为500元。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生政策生育的将享生育保险待遇

赵庆文介绍说,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这是菏泽市首次确定,男职工也可与女职工一样,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彰显了政策的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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