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实施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南京市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也就是说,中小学校等原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此次将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新《办法》调整了单位缴费基数,将原来按“双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两项之和)征缴改变成按“单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征缴;调整了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原来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调整为按职工本人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调整了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还将适时调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办法》将实施绩效工资后的退休人员待遇全额纳入养老金支付范围,还将原来由单位支付的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纳入支付,并全面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据介绍,南京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符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可以避免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时不缴费、少缴费,退休后高待遇的矛盾,可以确保南京市事业单位广大退休职工不再受单位经济效益好坏的影响,将过去由单位发放,改革为由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据省机关事业保险中心介绍,在宁省级事业单位目前不在新养老保险办法实施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