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我市研究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而采取的一项社会保险政策。根据通知,我市要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各县(市、区)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一般控制在0.5%-1%之间,个人不缴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醉酒致死、自残或者自杀等不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另外,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目前,已经开始对市直事业单位进行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