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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容

2015-08-1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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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电上海市人社部门19日表示,为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上海将破除户籍限制,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医疗待遇,原城居医保和各区县新农合医疗待遇原则上均予以保留,包括住院、生育、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和大病保险等,待遇支付水平提高,受益面进一步扩大。
根据《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将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其中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以及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这一通知的要求,在失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生育医疗、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赔付。按照 全民医保 目标要求,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及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籍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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