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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调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15-10-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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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将调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3%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政策是自治区政府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大民生举措,将惠及全区72.86万失业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经过认真测算比对,自治区决定将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3%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新的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从2015年3月1日算起。

据测算,失业保险费率降低后,企业缴费将比原来降低35%,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1.97亿元;职工个人缴费降低30%,在职工工资保持不变的基础上,等于收入增加了0.3%。以月薪3000元的职工为例,费率下调后,每月该职工本人可以少缴费9元,全年算下来就是108元。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优化升级,稳定企业就业岗位。2014年,全区参加失业保险72.86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1.3万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8.28亿元,支出3.79亿元。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对我区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影响不大,当年收入可完全确保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撑体系安全。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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