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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

2015-11-0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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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从现在开始,乌鲁木齐市的困难企业就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了!7月1日,从乌鲁木齐市人社局传来消息,近日乌市全面启动了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及困难企业缓交失业保险费申报等工作。

记者当日获悉,根据新实施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在原费率基础上各降低0.5%,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5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实施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5月1日至12月31日,经认定困难的企业可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对象是指,在乌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

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间企业须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从乌市人社局公众信息网下载文件。工业、交通、生产制造类企业向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商贸流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向乌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将《乌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社会保险登记证、《乌市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及2014年度劳动用工备案等相关材料报乌市人社局,乌市人社局会同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乌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企业与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签订缓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并办理缓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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