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05年法国首先建立任意性失业保险制度起,国外失业保险实行至今已有近一个世纪,即使以1911年英国开创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为起点,也已足足走过了80多年的历程。如今失业保险不论是其普及程度,还是其对社会发挥的作用都已与当初不可同日而语。国外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创造出的不少宝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典型模式
国外失业保险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向强调多重保障的方面逐步发展,特别是复式保障结构已受到普遍重视。其目的一是扩大失业保障覆盖面,二是提高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程度。目前,下列三种复式结构模式颇为典型,且发展令人注目:
1。德国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
德国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几乎涵盖了所有就业人口(公务员和雇主除外),保险费由劳资折半负担,享受的给付标准,为本人失业前三个月平均虚工资的63%,领取期限根据工作年限(1年以上和10年以上),最短为6个月,最长至32个月。
但是,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间仍然未能找到工作而发生生活困难时,当事人不是被归入社会公共救济系统,而是被归入领发失业救济金之列。当然,当事人必须符合失业救济的某些条件,并接受劳工局对其及家庭进行的调查,被确认后,再须经过半年的过渡期方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由于失业救济金的财源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失业者不承担缴费义务,其待遇水平也要低于失业保险给付额水平(约低10%),期限亦短(1年),这一方面体现了失业救济与失业保险在性质和权益上的不同,同时又考虑到救济对象是失业者(而非社会贫困者),其待遇水平要比社会救济高些,目的仍是促进当事人的再就业。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衔接,为失业人员又提供了一个新层次的保障,避免了部分失业者因未能及时再就业而陷入难以维生的贫困境地。
2。美国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
美国的强制性失业保险虽然因州而异,但根据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是很广的,除一般雇员外,公务员和家佣也被包括在内。失业保险所需费用主要由雇主承担,给付标准较低,各州通常都将保险给付限制在原工资的50%以下。
为了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从1955年起,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就率先在企业内实施“补充失业津贴”制度,并逐渐延伸到行业内其它企业乃至其它行业。享受“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条件是:①获得领取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资格;②企业工龄一年以上。“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费用由雇主和工会共同承担,津贴标准约为本人失业前工资收入的30%左右,领取期限为一年。“企业补充失业津贴”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对法定失业保险的较好补充,它减缓了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冲击,同时也为降低法定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创造了条件。目前,这种“企业补充失业津贴”在大企业比较普及,企业效益仍是实行这种补充手段的前提。
3。加拿大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
它是加拿大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中的主要支柱,其费用由雇主、工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失业保险给付可达本人失业前工资的57%,期限最长为50周。加拿大被联合国定为世界上最易居住的国家,社会福利发达,在失业保障领域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即在普遍实施失业保险的同时,对失业者中有特殊困难的弱者,还给予社会性援助,这就是“特殊失业补助”。其对象既有特殊困难的伤病失业者,亦有老年失业者和女性孕期失业者。这种“特殊失业补助”的职能,主要是对失业保险对象中的特殊困难者提供1~15周的补助。老年失业者即使未能取得失业保险的资格,亦能取得相当三周失业保险金额的一次性补助。取得“特殊失业补助”的条件是,当事人一般应是失业保险的受给者,而伤病和孕妇失业者必须在过去52周内有超过20周的就业经历,并且具备医生的病情证明。由于加拿大的“特殊失业补助”的财源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它的性质应是一种国家援助,它不同于失业救济,是专门针对法定失业保险受给者中特殊困难者的,是国家保护失业弱者的一项政策性措施。
4.日本:促进就业为根本目的
日本在1974年制定了《雇用保险法》,从单纯重视失业后的生活救济转向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发展成为了以生活保障为基本任务、以促进就业为根本目的的就业保障制度。预防的措施包括从雇主和雇员两方面来开发就业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尽量防止失业和重新就业后的再失业。日本的失业补助不仅支付给一般的失业者,为了鼓励失业者尽快实现再就业,还会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者给予补助。
5.瑞典:自愿保险和政府救济并举
瑞典采用的是自愿失业保险与政府失业救济相结合的模式,这是一种由国家补助的自愿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失业救济组成的双重制度。自愿失业保险采取国家资助,工会主办、个人自愿参加的方式,由工会或自我雇佣者组织成立失业保险基金会,接受劳动力市场局的监督和拨款,向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金。劳动力市场失业救济由政府部门主办和实施,是为那些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而设置的劳动力市场现金救助。
无论是北美、欧洲国家,抑或是日本,失业保险的基本都是救济与补助为主。旨在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模式不同但是所达目的有所一致,值得我国保险发展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