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山东、江西、湖南等省份已经在国务院安排下,开始试点食品安全强制性责任险制度。可见,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也有人担忧,企业有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后会降低责任心,甚至产生“反正出了事有保险公司赔偿”的意识。
业内人士的这种担忧不无道理,食品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不能因为有了保险而放松警惕、减少责任意识。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保险公司理赔只是一项善后内容,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都是悬在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企业与经营者必须承担、无法逃避的惩戒。更何况,保险公司也只是对企业的疏忽大意等过失承担责任,因企业故意、放任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在理赔之列。由此可见,食品安全责任险并不是企业的“免死金牌”,而是一顶“安全帽”,企业自身背负的食品安全责任一点都不能松懈。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尽管企业投保后可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但并不意味着已经投保的企业拥有了“免检资格”。保险是“事后诸葛亮”,重在理赔,却不能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最后还要防范个别企业可能因为有了保险后放松警惕,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率反弹。所以食药监部门在积极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同时,一定不能够降低对企业的监管标准,需要如既往地严格要求企业,力争食品安全事件少发生、不发生,尽最大努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