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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正式发文全面实施

2015-11-2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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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全市生育保险费率从0.8%降到0.5%,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按照上个月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全市生育保险费率降低,是落实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一部分,具体措施,支持企业发展,也是减轻企业负担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从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正式发文全面实施。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在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大幅调整,政策调整主要对降低参保费率、扩大享受范围、增发产前检查补助和生育津贴等方面做了大幅调整。

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降至0.5%,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用人单位等都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此次全市生育保险费率降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也是经济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

扩大享受人员范围

新增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职工;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放宽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增发产前检查补助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600元/人。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需要提醒的是,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000元,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同时,“办法”取消了原有的一次性交付的营养素和男性工人的假期津贴。今后,茂名市社会保险局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支付产假津贴,减轻企业负担,继续做好扩大保险覆盖范围的生育保险工作,努力确保。同时,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治疗和分配,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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