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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生育津贴2万元 女员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2015-10-3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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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女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然而当女员工生完孩子去报销生育保险时却发现,自己的生育津贴2万余元被公司莫名侵占了,在多次向公司索要自己生育津贴无果的情况下,女员工为捍卫自己的权益,女员工将其所在公司告上了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9月23日讯:女员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女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然而当女员工在生完孩子去报销生育保险时,却发现自己的生育津贴2万余元被公司侵占。9月17日,记者获悉,在多次向公司索要自己生育津贴无果的情况下,女员工将其所在公司告上了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王女士于2014年7月与淮南市一家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该公司依法给王某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后王某被派遣到淮南市交通银行工作。

2015年1月,淮南交行变更外包公司,王女士的人事关系也一并转入了新的苏州一家公司。同年1月,刚生完孩子的王女士在淮南市申报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3.3万元汇入苏州公司的账户。当王女士向公司申请返还其生育津贴时,公司却拒绝。

庭审中,苏州公司辩称,王女士的生育津贴没有那么多,是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核算错误,所以,公司暂时保管该款项,并已经发函给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要求该管理中心对差额部分予以收回。

为了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在庭后立刻联系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经过了解,得知该笔款项金额并无核算错误。


经过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的解释,该笔款项金额并无核算错误,但劳动者的生育津贴款项必须经过劳动 者所在单位账户发放给劳动者,所以王某必须从单位账户领取该笔款项。弄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承办法官将原被告一起叫到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在承办法 官的主持下,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向原被告作出解释,原告王某的生育津贴系根据其缴费基数计算并无差错,其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确实为33000 元,苏州B公司应该将其占有的剩余款项21000元返还给原告。在八公山区法院和淮南市工伤生育管理中心的共同努力下,苏州B公司最终将21000元生育 津贴款返还给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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