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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2-05-18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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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再是“企业人”的专利,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也有份;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也从过去的1%下调到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负担也降低了;此外,只要缴纳医疗保险,就要缴纳生育保险,如此“捆绑”缴费在长春市还是头一次。

昨日,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这三大变化备受关注。

享受生育保险的范畴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中省直、市直、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市及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7%。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各城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

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生育时能“报”多少费用

生育时究竟能“报”多少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后将随着医疗费的变化定期调整。但目前长春市规定,女职工在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药费,根据正常分娩和非正常分娩,分别是1500元和2800元。这笔钱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将围产期检查费、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发生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是最新的规定。据悉,围产期4个月以内的标准是90元,4个月以上为180元,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标准为15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120元;实施复通手术的标准为2000元;妊娠12周以内流产为200元,妊娠13周到27周为1000元,妊娠28周以上的为1500元。

女职工妊娠期间,应先由所在单位到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诊断、检查和分娩,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在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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