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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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共同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一)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证的可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单位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接收单位证明或聘用合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单位介绍信、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单位证明、本人或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产房票)、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公产买私产,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购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本溪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备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购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在本溪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备案),提供购房协议、购房交款收据、进户证明、该房所交的取暖费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职工住房动迁的,提供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城市住宅房屋协议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进户单、产权调换房屋价款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身份证、提取日上月的还款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发票、提取日上月的还款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租赁公租房的职工,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需提供相关的住院病历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出质人,待质押合同结束后方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偿还贷款期间退休、死亡的,只能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抵顶贷款或偿还完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