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