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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

2014-09-082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什么意思? 答:就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br />问:工伤保险属于规费还是企业管理费 答:为企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为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制定的政策,他不属于企业管理费用<br />问:2014工伤管理办法 答:国家的立法,不是每年都变的,没有什么2014年,2015年等等工伤管理办法,只有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里面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br />

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街道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含乡镇村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伤保险可参照执行。

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根据行业生产危险程度、劳动环境、事故频率等情况分为四类,按照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低于2%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于2%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浮动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对在一个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适当降低其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超过同行业平均频率或超过规定的发生频率标准的企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幅度为基本费率的10%至30%。

根据企业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以下标准进行浮动:

1. 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小于1.2(不含1.2)的企业,费率按青劳[1996]246号文件规定下浮,即原0.5%的降至0.4%,原 0.8%的降至0.6%,原1%的降至0.75%,原1.2%的降至0.9%。

2. 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2(含1.2)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

3. 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 1.2、小于1.4(含1.4)的企业,执行基本费率;

4. 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4、小于1.6(含1.6)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10%;

5. 1995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大于1.6、小于1.8(含1.8)的企业,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

6、工伤保险费率大于 1.8的企业,本年度费率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上浮30%。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返还

结余基金返还计算公式:

返还额=企业实际缴纳额-实际拨付额-社会调剂金-风险备用金-管理费

社会调剂金=企业实际缴纳额×全市受益企业净受益额全市实际征缴费

风险备用金=企业实际缴纳额×10%

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公式

1.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企业

工伤保险费用比率=企业领取的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本企业职工人数市内四区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市内四区参保职工人数

2.驻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企业

工伤保险费用比率=企业领取的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本企业职工人数市内四区当年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市内四区参保职工人数

缴费

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如实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缓缴

企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

结算

需要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周转调剂金

凡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单位,须预交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作为周转金。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部分,作为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的专项支出。

工伤保险责任

进行企业租赁、承包、兼(合)并及转让时,经营者应当继续承担原企业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关属应当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费用。

管理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四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区(市)将当季收缴工伤保险基金的10%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管理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费。市内四区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提取和管理,其他区(市)自行提取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当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用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事业及奖励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管理机构

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 贯彻实施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章;

2、 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

3、 组织开展职业病康复事业和工伤残疾职工服务工作。

市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储存和管理;

2、 办理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受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建立工伤保险档案;

3、 组织伤残鉴定;

4、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市及各区(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负责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核发《职工工伤致残证》,并定期进行复查。

工伤医疗

职工工伤(含旧伤复发)除紧急抢救外,应当到指定医院治疗。市内四区工伤保险的指定医院为:青医附院、市立医院、青纺医院、401医院,市人民医院、第二、第八人民医院、市精神病院、骨伤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口腔医院。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