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伤保险先支付 可追偿

2012-02-2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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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支付、代位清偿”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如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使社会保险真正成为一种社会保障体系,用人单位缴费和公民享受福利分开,即使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个人照样享受福利。但《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也给职工领取保险设定了一定的合理条件。而对于《社会保险法》的施行,本市很多用人单位仍处于观望状态,他们担心《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增加了用工成本后,将使本已困难重重的企业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

医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代位清偿

“先行支付、代位清偿”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如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又如,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而对于工伤的认定今年推出新规,规定在职工上下班途中,由于职工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认定为工伤。

失业保险非自愿中断就业才能领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三种条件才能从失业保险金中领取失业保险。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所以,根据此规定,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包括与用人单位协商离职的,均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王勇分析说:“这解决了很多高龄外来务工人员不愿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在他缴纳的保险金就不再白缴了。”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无差别上五险

《社会保险法》附则中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里规定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根据《劳动合同法》,此类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反应

担忧增加用工成本

多数仍处观望状态

记者电话采访了本市几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感觉到,《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就像一块重石砸入湖面、直沉湖底,但水面上的涟漪还未大面积扩散,很多用人单位仍处于观望状态。

本市某家外地投资的高端商场管理人员告诉记者,他所在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一直规定,按当年一月份的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年轻员工甚至会有怨言,表示因为缴费基数较高,每月社保个人缴纳的钱数比较多,减少了自己眼前的实得收入。一家跨国企业驻津公司的人事经理则告诉记者,《社会保险法》确定的转移接续制度,促使很多原来排斥上保险的员工愿意上保险,对公司社保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很多企业则在忧心忡忡,《社会保险法》继《劳动合同法》后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将使本已困难重重的中小企业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记者了解到本市一家国企的子公司,今年年初就为“编制外”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重新确定了缴费基数,今年的用人成本已同比大幅提升。而据外省媒体报道,上海目前已有部分企业因担心社保法实施后提高用工成本,出现“关、停、并、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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