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险行为。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实施范围和方式上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带有强制性。但在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还没有扩展到全体国民,大多社会保险项目还仅限于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其保障范围是很有限的。而商业保险由于是自愿选择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
第二,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预定营业费用率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第三,保障程度上的差异。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 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相对来说要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
第四,二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的差异。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只要劳动者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缴保险费数额虽然可能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均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有限的,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例如个体工商业者,就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中相应的险种获得保障;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仅限于最低生活保障,如果想获得更高程度的保障,也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中相应的险种获得。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以社会保险为基本保障,再根据劳动者的保障需要,以及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商业保险为补充,从而获得比较全面的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