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隶属于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的“打工妹之家”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家政工都缺乏就业安全感。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没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险。大部分被调查的家政工都表示,希望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城镇户口家政工愿望更为强烈。但因为没有用人单位,即使个人可以购买社保,负担又太重。因此,他们希望,社保门槛可以为他们降低一些。
没有工伤保险维权艰难
7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附近的平房区。
知道记者要来,家政工高道红早早地就在巷口迎着。她30多岁,胖胖的,短发,逢人便笑,曾经受过伤的左脚穿着蓝色拖鞋。
三年前,在一户雇主家里做完保洁在回家的路上,高道红被一辆汽车撞伤。经过漫长的审理,直到最近她才拿到6800多元的赔款。“听律师说,如果我有工伤保险,就不会拖这么长时间了。”高道红说。
回想起三年前脚受伤的情景,高道红无奈地说自己很“倒霉”。
2006年2月27日下午5点,从亚运村一家雇主家里下班后,高道红骑自行车时被一辆小面包车挂倒在地。司机不情愿地将她送到医院检查,急诊医生检查后说没有问题。谁知第二天整只脚都肿了起来,5天后药吃完了再去医院,医生说她筋膜受伤,再打石膏已经晚了,让她回家躺半年等着恢复。
“别说半年,在北京打工,一个月都歇不起呀!”高道红急了,四处求医,结果还是恢复得特别慢。后来在“打工妹之家”的指点下,她才知道,自己可以通过跟司机打官司,将医药费和误工费要回来。数额只有几千元的官司,没想到一打就是两年多。
“打工妹之家”的援助律师范晓红告诉记者,像高道红这种情况,如果有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又有证据的话,只要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能够及时拿到补偿。“但在雇佣关系中,法律既没有明确家政工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也没有明确在下班路上受伤,雇主也应承担责任。”
无法可依权益难以保障
憨厚老实的高道红从没想过让雇主赔钱给她。由于踏实能干,她已为那户人家做了5年的小时工,关系处得很好。
“现实是,即使她将雇主告上法庭,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证明雇主的责任。”范晓红告诉记者,家政工下班路上受伤找不到赔偿责任人的情况并不少见。
范晓红介绍,由于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中都规定“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与个人或者家庭形成的雇佣关系一直被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所以高道红虽然也在从事劳动,但其法律身份是“雇员”而非“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无法享受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
不受劳动法保护的直接后果是,这些家政工与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相比,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所有社会保障,更不用说他们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最低工资保障等基本劳动权利了。
“同样,在权利救济方面,通过个人介绍的家政工,无权要求劳动部门给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通过家政中介公司介绍的家政工,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使得家政工维权举步维艰。”范晓红说。
惟一一个明确保护家政工劳动方面的权益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中规定雇主对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仅限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一个受家庭雇佣的小时工,雇主对其在回家途中的伤害后果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仅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雇员因工受伤的救济保护范围,明显少于正规就业的劳动者。”范晓红说。
建议赋予家政工社保权
家政工等“灵活就业”岗位解决了一大批人的就业难。据统计,目前全国有近2000万名家政工,其中95%以上是女性。
不容乐观的是,这一人群中绝大多数都没被纳入社会保险。
据介绍,2001年6月1起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首次在地方法规层面赋予了家政服务员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但实施状况并不理想。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曾经从规范非正规就业的角度对此作出规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家政工有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这是目前惟一将私人雇佣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的规范性文件。
长期关注家政工立法问题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告诉记者,对于家政工来讲,员工式家政服务公司相当于劳务派遣组织,可以与派遣到雇主家的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大多只起到中介的作用,真正能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家政工数量极少。
“家政工社保问题的难点在于流动性太强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来埋单。”刘明辉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本应由实际用工方承担,但家政服务业的实际用工方不是单位而是雇主个人,让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会导致用工成本增加。而如果由家政工自己全部承担社保费,按照现行的标准,缴费负担则太重。
刘明辉建议,由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家政服务企业和家庭雇主共同分担社保费,并对家政工降低参加社保的门槛。还应当通过立法将这种非正规就业者的工伤等其他社保,纳入国家强制保险范畴,分散雇主和家政工双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