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强险在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方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存在很强的重叠性、替代性,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三者险的经营影响日益凸显,商业三者险开始陷入一种无奈和尴尬局面。
首先,两者保险责任基本相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两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大体上都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在保险金额方面交强险对商业三者险也存在替代性。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只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赔偿责任在交强险的各项限额之内,商业三者险则无需赔偿了。所以,对于一般较小的交通事故来说,交强险的赔偿就已经足够。
而且,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三者险是商业保险可以自愿购买,所以在两者保险责任基本相同且交强险先行赔付的情况下,一部分车主选择只会购买交强险,还有一部分车主选择在购买交强险的基础上再购买相对较小保险金额的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
比如,在推行交强险之前购买保险金额限额为10万的商业三者险的车主,刚开始推行交强险之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的情况下,他可能购买交强险之后选择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补充。如今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增加到12.2万,这个车主可能就不会选择购买商业三者险了。因此,假如交强险能满足车主的保险需求,商业三者险的市场需求必然就会有所下降。而车险目前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占到大部分公司经营业务的70%左右甚至更多,商业三者险作为车险的主险种之一,其需求的减少意味着车险业务会有所减少,在交强险经营不盈不亏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业务又受到了冲击,这必将给财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那么,商业三者险面对如此尴尬的局面,财险公司如何去打破呢?
第一,引导车主走出理解误区。交强险的赔偿总限额是12.2万,但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一次交通事故的赔偿在12.2万之内都由交强险赔付。交强险赔偿限额下分3个分项,分别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只要超过了分项限额,如果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话,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而稍微大一点的交通事故的赔偿,突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还是很容易的,所以,财险公司应积极引导车主正确理解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购买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
第二,制定更加合理的保险费率。在交强险推出到新的交强险条款实行这一段时间,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费率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2008年新的交强险条款实行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费率才略有下调。保险费率的高低对应的是保险责任的大小,有了交强险的先行赔付,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其实有所降低,所以费率也应该降低,更加合理的保险费率无疑会增加商业三者险的吸引力。
财险公司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驾车人的驾龄、违规记录、车龄、车型等设计不同段次的费率,对一些优质客户制定更为优惠的费率,以吸引和稳定一批优质的长期客户。
第三,拓展一些保险责任。商业保险本来就应该是强制保险的补充。由于我国交强险推行在后,目前看来商业三者险的补充作用并不明显。财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资料和投保人的实际需求,扩大商业三者险的一些保险责任,如财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细分出一些单个的险种出来,以订单式的服务给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选择,实现对交强险的补充,从而也降低交强险对商业三者险的替代性。
第四,提供更多保险附加服务。如今,车主投保车险越来越看重保险附加服务,比如全球救援、车友俱乐部、免费洗车、保养咨询、提供代驾车辆、代为新车办牌等等。如果财险公司在提供商业三者险的同时能够提供更多的附加服务,也是很能激发车主的购买欲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