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也就是说,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不过,现有的方案只是假设。记者获悉,由于再保险公司数据最全面,因此,在保监会统一协调下,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牵头,各保险公司参与,共同打造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
也就是说,具体的保险产品并不是市场上现行销售的健康险产品,而是会有专门的保险产品,且这个保险产品的定位将会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基本医保相衔接,打造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其最终的产品形态可能是一个包括医疗、重疾、失能等不同责任范围的组合型产品。
根据三部委的通知,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