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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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合理医疗费用-100元(在社保范围内)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 7.5) 进行必要的治疗(见7.6),我们按该次事故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积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