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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发布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2018-01-1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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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为了完善这一待遇,多地更是对工伤保险津贴进行了调整。近日,苏州市发布消息,对2018年工伤保险津贴进行了上调,以完善更多人的生活和工作需要。

新一站保险网11月20日讯,2017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办法已经正式发布,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将提高,昆山市也参照执行。这是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的。

据悉,凡在今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都在调整范围之内。在调整标准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

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昆山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和1997元;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6656元/月。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调整的工伤保险津贴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总的来看,苏州市在2018年中,将普遍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从而完善众多工伤身残的职工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对当地的就业也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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