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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白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最新消息

2016-05-242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工资要求工伤保险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我应该向... <p></p>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个人只需要承担个人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劳...<br />问:试用期内发生工伤 具体全部赔偿金额 <p></p>答:如果你想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一共会有多少,朱殷铭朋友的回答是对的,是依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的。 你的疑问可能是本人工资按什么标准,按照...<br />

5月24日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

2015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三、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0元,二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5元,三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0元,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5元,五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0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76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23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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