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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做了哪些调整?

2015-11-203次浏览
小新客服
一般各地每一年的当地工资标准是会有一定变化的,随着这些变化每一年各地的公积金缴费标准会有一定的调整。同样的在社会保险的众多险种中工伤保险待遇也会随着当地的一些情况的变化做一些调整的。近期长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就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做了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2号令),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77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4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
 
(四)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以上是长春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标准调整的详细介绍,大家如果有疑问的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此外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建议大家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作保障。但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可以选择正规的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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