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3号)要求,并参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0号)文件对养老金的调整幅度,决定对我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标准
(一)调整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1.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55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45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35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25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15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05元。
2.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提高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按照我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三)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综上所述,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伤残福利工作人员通知》,决定对本市的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养老金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