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实施以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完善政策,推进扩面,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4.73万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形成正常调整机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人均分别达到2208.07元、1354.29元和926.3元。为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总工会等四部门结合省情实际,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根据新政策规定的强制手段,不提供工伤保险证明,安全建设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发放建设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规定,施工企业的工人在事故中受伤,及时报告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 中,因工伤伤残等级1-4工伤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接受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失去接受检查的条件;5-10级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 职工,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由施工企业支付一次性补助残疾人就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 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