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调整工伤长期待遇,共调整人员366人

2015-10-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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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近日,文山州对2014年12月31日前纳入统筹的1至4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供养家属进行工伤长期待遇调整,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补发调整待遇。全州符合调整人员共计366人次,每月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39510元,其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59人;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33人;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274人。截至6月底,各项待遇已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标准为:(1)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2)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是我州自2006年以来第10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通过调整,工伤综合待遇人均达到每月1122元,较上年增加107元,增长10.5%。其中,伤残津贴人均每月1980元,比上年增长6.89%;护理费人均每月1290元,比上年增长12.56%;遗属抚恤金人均929元,比上年增长12.97%。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比如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待遇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丧失后,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终止或者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都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并且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条例还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这一情形删除,如此只剩下三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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