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珠江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珠江意外伤害保险(A款)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给付比例*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保险金给付限额 |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