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0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费用补偿金 | 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1)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它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它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费用补偿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规定”(以下简称“三目录”)规定的非自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费用以及“三目录”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金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交通费用津贴 | 100元 | 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交通费用,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给付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