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隐瞒病史,以为捡了便宜,出险后才知道吃亏了,专家提醒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9年前投保重疾险,向保险公司撒了个谎,以为蒙混过关了,并因觉得捡到便宜了而沾沾自喜。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今年3月,投保人患病不治身亡,保险公司以他隐瞒病史为由拒赔。投保人的妻子叶女士明白了其中的道理,为了不让更多人重蹈丈夫的覆辙,她上周给记者打来电话,诉说了事情的经过。
闽保协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显示,投保没有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不少。其实,“如实告知”,是一个相对虚拟的概念。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界定它呢?那就来认真看看以下两个类似案例的对比吧。
九年前“有病”隐瞒病史买保险无法获赔
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三年前“有病的丈夫”如实告知买保险获得理赔
2003年9月23日,陈兵(化名)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终身男性重疾险”,并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及“两全分红型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妻子。
2006年7月27日,陈兵被确诊为肝癌,10月27日,陈兵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为由不给理赔,还解除了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还给受益人寄去了“人身险理赔收据”和退还的保险费。
2007年8月22日,投保人病故。其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介入调查后发现:陈兵的社保卡显示,从2003年8月28日起至投保前,陈兵从未有过乙肝疾病的诊治。此外,2006年7月27日,他曾到厦门市中医院就诊,当初并不是直接挂“肝胆科”,在医生的询诊记录中他也没提自己身患肝病十余年,而是在医生诊断时,才诊断为“肝硬化”,
并打上了“问号”,同时建议陈兵“转到肝科治疗”。种种情况显示,陈兵当初投保的时候,可能是已经患了乙肝之类的病,但是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病,所以不存在“没有如实告知,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最后,陈兵的妻子,拿到了保险公司对其丈夫的理赔款。
“如实告知”关键
在于投保人“是否知道”
同样是买重疾险,同样是投保人病故,甚至有可能同样是投保前就都患有肝病。
可为什么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完全不同呢?闽保协的专家表示,关键就在于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是否能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何判断是否如实告知呢,说得简单些就是:你有病,但你确实从来都不知道,这不是投保人的过失,就像事件b中的陈兵,所以他的妻子能打赢官司,因为陈兵在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了,因为他确实不知道自己生病了。
但如果你有病(如事件a),而且之前你已经知道而未告知,那就是投保人你的过失,官司是肯定打不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