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保额11万元 仅获赔5万元
2005年4月13日,绵竹的乔先生在中国人寿为儿子购买保险,他投保了两万保额的学生险。之前不久,乔先生堂兄家孩子患白血病去世,治疗费用让原本经济条件不错的堂兄受到重创,这件事给他很大触动。考虑到孩子患病可能给家庭带来的负担,在咨询了保险公司后,乔先生又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人寿险,该险种基本保险金额为3万元,其中,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障分别按基本保额的2倍和3倍来赔偿,每年缴纳保费1230元。
2008年5月6日,乔先生的儿子下河游泳溺水死亡。2008年6月,乔先生向中国人寿索赔。按照之前的保额计算,学生险保额2万加上康宁终身寿险“身故3倍赔偿”的9万,总保额为11万,然而乔先生却被告知,赔偿金额只有5万元,其中,学生险获赔2万元,而康宁终身人寿险只赔付3万元。保险公司理由是,保监会文件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而此前乔先生购买康宁终身人寿险时,曾经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特别约定”,上面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成年身故……低于5万按承保额赔付,超过5万元的只按5万元赔偿。
由于赔付的保额与承保时的金额差距太大,乔先生感到难以接受,他一纸诉状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当初的保险金额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