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上虞人保财险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赢得一审判决,减少赔款59222元。
今年2月12日,上虞人保财险承保的一辆摩托车在上虞市329国道某地段发生保险事故,致人受伤,交警认定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共赔偿伤者经济损失67019.73元。被保险人在支付完毕后,向上虞人保财险要求理赔,但因为只提交了机动车驾驶证C证,系准驾车型不符,被拒赔。
近日,被保险人向上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虞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内支付59222元款项。上虞人保财险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出拒赔的抗辩意见,认为准驾车型不符属于交强险项下的拒赔事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强制险条款》,若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下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有悖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导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合法谨慎驾驶。法院采信上虞人保财险抗辩意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