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获得了该公司最大一笔追偿款,收到了金东区人民法院转交的执行款。
被保险人金华市某线带厂租用金华市某毛纺厂厂房用于生产经营,于2008年6月25日向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基本险”。2008年7月13日,金华市某毛纺厂因加固修缮厂房需要,以做点工形式雇用无电焊资质的楼某和董某进行施工作业。董某在电焊作业过程中引燃了被保险人金华市某线带厂存放在仓库中的袋装晴纶胚堆引起了火灾事故,造成了金华市某线带厂巨大财产损失。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彩钢棚顶电焊作业时,焊渣落下引燃下方堆放的袋装晴纶胚堆所致。
随后,被保险人金华市某线带厂基于与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付保险理赔款,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由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赔付金华市某线带厂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40万元,并承担法院诉讼费19872元。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偿责任,并依法取得了该损失的代位求偿权。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后,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某毛纺厂、楼某、董某进行追偿,并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对责任人有效账户、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理由并据理力争,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要求某毛纺厂、楼某、董某三责任人对赔偿款按份承担责任,其中某毛纺厂承担30%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余两责任人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随后,在判决生效后,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积极与法院沟通,主动进行执行跟踪,成功向其中之一的责任人某毛纺厂追回了执行款及诉讼费用合计108.9792万元。